财政部分
一、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贴息优惠政策
依据辽政办发[2003]65号文件,对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税收贡献率高,吸纳社会就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政策。其标准为,带动农民增收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30%,年纳税额百万元以上,吸纳社会就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此项政策我市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如双汇、大江、光明都可以申报,运行程序是企业先提出申请,经市乡企民营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财政厅申请贴息资金。
2、支持企业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率和职工收入贡献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省政府协调商业银行给予贴息政策。
此项政策如阜新县的五彩杂粮加工项目、彰武县的天成花生米加工项目等都可以申请,运行程序是企业先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财政厅申请贴息资金。
3、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优惠政策
省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县域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4、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政优惠政策
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限制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信息化发展资金、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农业生产专项资金、再就业扶持资金、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省政府通过有偿扶持、贷款担保、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
5、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优惠政策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中小企业项目给予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金额的50%,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支持出口商品贴息优惠政策
出口创汇企业的出口创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是。
7、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政策
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我市外贸企业和具有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利息由省负担80%,地方负担20%。
二、支持农业发展优惠政策
1、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优惠政策
一是引进种植业新品种、农业技术推广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北方农村能源生态模式示范工程等项目,省政府以一次性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二是对引进和繁育畜牧业品种、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畜产品安全体系,省政府以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三是渔业新品种引进与保护、渔业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省政府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我市农发局的蔬菜、水果新品种引进、四位一体生态建设、种猪场引进曾祖代种猪、畜禽检疫中心建设项目等都可以向省申请补助。
2、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优惠政策
一是列入全省退耕还林政策但未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范围的退耕户,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补助。
二是2001年未纳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试点范围的辽西和辽东34个县的2100万亩重点公益林,按每亩5元的标准,积极争取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三是未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防护林工程范围的造林,综合考虑面积、株数、林种和地区等因素,按省、市、县1:2:2的标准,给予造林者苗木补助。
3、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优惠政策
对拦蓄地表水、防洪体系、农村基本饮水井和防氟防病改水、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等工程建设。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补助。
4、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优惠政策
对加强农业基地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纳入三线百园五区、一退三还工程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政府积极帮助争取国家投资,适当降低省级扶贫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配套比例。
三、支持扶贫开发优惠政策
1、支持百村扶贫工程开发优惠政策
对2002年的贫困村,每村30万元的政策延续一年。2003年新增的贫困村省一次性每村投入50万元。2003-2007年省每年扶持300个村,5年完成1500个以上贫困村的开发式扶贫目标。今年省扶持202个村,我市列入30个村,明年省扩大为400个村,我市争取列入60个贫困村。
2、支持移民扶贫工程优惠政策
对15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移民扶贫,按每户1.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市、县分别为0.5万元、0.5万元、0.2万元。使移民户均一个增收项目,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力争1年解决温饱问题,2至3年稳定致富。
四、支持土地开发优惠政策
一是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70%部分全额免缴。二是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能形成产业链的年创造财政收入占所在县区年增量25%以上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财政部分减半征收。三是从2003年起,在辽西北五市7个县中实施百村扶贫工程,每县确定5个扶贫村,每村每年投入100万元。通过土地整理、村屯搬迁、建立饲养基地等方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在保证农民利益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流转。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可采取一次性补偿、租金加工资、使用者代交两险等方式。
五、支持财政体制税收改革优惠政策
1、支持财政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一是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对阜、彰两县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新体制确定的2002年为基数,从2003年起增值税量省分成10%部分,企业所得税增量省分成的20%,营业税增量省分成30%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的60%部分,由省财政按每年的环比增量给予一并返还。
二是转移支付政策,对阜、彰两县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缺口和必须的钢性支出缺口,在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存量增加、总量减少的前提下,省继续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对实现缩编减员、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的县,省财政将正正常转移支付补助外给予以奖代补转移支付补助。
三是从2003年起,对阜、彰两县欠省级的财政周转金实行缓还。
2、支持税收改革优惠政策
一是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抵扣政策。执行此政策后,八大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由平均7%降至5%。对减少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财政给予转移支付适当补助,省视县区主要经济指标总量、增长情况给予配套补助。
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各类企业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六、支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优惠政策
1、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暂行规定,对生均公用经费不足的县区,省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给予一定量的缺口补助。
2、纳入“十五”后三年全省农村学校危房改造规划的校舍,按不低于改造现存D级危房工程资金70%的标准,由省政府安排专项改造补助资金。
3、每撤并一所初中、小学、教学点省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和1万元。
4、结合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调整布局,鼓励辽东、辽西等山区县,每年兴建1-2所寄宿制学校,省政府按每年50-80万元予以补助。
5、农村远程教育,省设立农村远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现教育电视项目的全省覆盖、数字传输和节目制作经费的补助,同时为无法接收教育电视项目的15个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校,免费提供教学光盘和播放设备。
6、农村普高建设,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全省44个县的农村普通高中建设。对经济相对困难的地区,省按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7、支持农村职业教育。从2004年开始,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贫困地区和具有区域特点的县级职教中心建设。
8、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34号),决定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 ,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其它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义县、阜新等10个贫困县给予全额补助。
七、支持繁荣农村文化优惠政策
1、文化馆建设
“十五”后三年,省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在每馆市先期配套20万元的基础上,省补助20万元。
2、建设村级文化中心
省政府每年支持全省建设30个乡镇和100个村级文化活动中心。每个文化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
3、支持体育场所建设
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贫困县倾斜,扶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八、支持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优惠政策
1、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省政府将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补助,并向困难地区倾斜。
3、疫情报告及会诊系统
为保证及时发现、上报、处理农村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省政府筹集3.4亿元,重点扶持县乡建立疫情报告系统、远程网络会诊系统及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建设。
九、支持少数民族县发展优惠政策
现有对少数民族县的扶持发展政策除辽政办发65号文件明确的实行财政共享收入增量返还、转移支付补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免交、农业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支持教育发展、支持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减免配套、财政周转金 缓还等方面外,还将在民族特色经济、特色旅游、特色文化(民俗馆、博物馆)等方面进行择优扶持。
十、支持经济转型优惠政策
省继续支持阜新转型,对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启动项目、保护地生产等给予启动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
十一、支持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
1、对投资小城镇主要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企业,所上缴的营业税实行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县镇政府政策,专项用于同类项目的小城镇建设。
2、中心镇建设用地可以县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在县镇总体规范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称安排直接下达。
3、对纳入省政府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县城和中心镇,在高水平规划和市场化运作前提下,省政府安排贴息资金和公益性项目补助给予支持。
十二、支持农村税费改革优惠政策
1、调整农业税政策
新的农业税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税率为7%,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
2、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税只征收农业税,免征特产税。征收特产税同时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征收比例为正税的20%。
3、农业税减免政策
一是灾歉减免。受灾歉收在5成以下的不足8成的,酌减农业税,受灾歉收8成以上的(含8成),免征农业税。
二是社会困难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乡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贫困农户,生活确有困难的五保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劳动力 的纳税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因为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享受社会困难减免照顾,由征收机关酌情减征农业税。
三是政策性减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减负率没有达到省确定的目标减负率的,通过农业税政策方式使农民达到目标减负水平。
4、在税费改革中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政策
一是乡镇在编的未聘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按工作年限可一次性发给最多不超过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三是未聘人员未达到法定型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允许停薪留职,并按政策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接续医疗、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其他未聘人员实行三年待岗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生活费,过渡期满或过渡期重新上岗就业的,停止发放生活费。过渡期内要为未聘人员接续或建立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关系。
五是过渡期结束后,未聘人员要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到所在县区的城镇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辽政发[2003]40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
六是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对上述改革发生的成本支出,省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调整农村教育布局政策
一是按照规模、效益和质量原则制定新的布局调整计划,重点解决百人以下学校调整和撤并教学点,原则上每乡办一年初中。
二是以合乡并镇撤村为契机,增加投入,保证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四是有条件的山区县可以兴建寄宿制学校,集中财力建设能够提供学校住宿条件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中心学校,撤并学校周边办学条件差的村办小学和教学点,让每名学校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力。
五是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对师生比超过规定标准的学校,要通过考试办法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坚决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6、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
确保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7、用粮食风险基金通过减免农业税方式直接农民的政策
为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负担,对税费改革后未达到省定减负水平的,省政府通过农业税政策减免方式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使其负担率达到省定水平,所需资金全部由调剂风险基金安排补助。
地税部分
一、所得税政策
1、辽西北五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讲解: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对企业带动和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管理,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包含四层意思: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二是实行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提高农业增加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四是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发展机制。
根据规定,凡确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启动减免税程序。现国家、省级已经评定,我市有5户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壮大县乡实力。
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员。税收政策上与国有、集体经济一视同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讲解:此项政策意义在于税收优惠不再因所有制不同而不所差异。
3、辽西北五市以外的省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向辽西北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讲解:此项政策增加了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渠道,在运作过程中,对中小企业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18%(应税所得3万以下)、27%(3-10万)、33%(10万以上)临界点,更容易所收获。比如,一小企业应税所得35000元,应纳税9450元,如果捐资5000元,则应纳税5400元,综合起来,企业以多付出950元可获得捐资5000元的效应。
4、对辽西北建设需要引进的人才,自愿到辽西北创业发展,除国家限制行业项目外,其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讲解:此面政策是指,加计3200元减除费用,也就是工薪收入超过4000元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省现行政策是超过900元开始征税。
5、对各类企业实施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政策。
讲解:此项政策省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具体内容,如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具体方法(可以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者把目前规定的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具体年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范围包括企业类型、立项审批、加计比例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数额等等。执行此项政策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为增加企业技术改造自筹资金能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资金规模、企业利用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创造了资金条件,企业所得税负预计下降3-5个百分点。
二、流转税政策
1、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讲解:此项业务在阜新地区基本未涉及,对营业税税源影响不大。
2、关于降低资源税税额。
(1)辽西北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建设用砂石缓征资源税。阜新地区砂石的资源税税源较小,上述四项也就更少,并且征收也十分困难,考虑到阜新地区的实际情况,此前对这部分资源税基本未征收。(2)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此项政策的出台,我们同意降低税额标准。
3、铁路、公路、通讯网络等移动工程,凡省内跨辽西北五市的,在当地缴纳营业税。
讲解:我市前期已按此规定执行。阜锦高速公路、农网改造工程就是如此办理的。高速公路共入库税款703万元。对已开工的大郑铁路复线工期工程,经过多方努力和沟通,现已将工程总指挥部设在彰武县,并为其协调 了办公用房,县局指定专人负责征收,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以便于税款征收。工程预计投资20亿,彰武区段位于通铁分局段,预计工程额4亿元,2002年-2003年十月份已入库税款420万元,下一步发生税款入库工作正在协调中,即将开工的沈阜高速公路工程,以及相关的移动工程,现已展开调查,近期将有结论,并做好跟踪工作。对移民工程的管理,我局采取的措施是摸清税源、建立台账、做好跟踪、时时监督。
4、鼓励和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税收政策上与国有、集体经济一视同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三、农业税政策
1、新的农业税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7%。征收农业税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2、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征收比例为正税的20%。
讲解:上述两条政策执行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再重复征收,减轻了农民负担。
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
讲解:一是灾歉减免。受灾歉收在5成以下的不足8成的,酌减农业税,受灾歉收8成以上的(含8成),免征农业税。
二是社会困难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乡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贫困农户,生活确有困难的五保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劳动力 的纳税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因为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享受社会困难减免照顾,由征收机关酌情减征农业税。
三是政策性减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减负率没有达到省确定的43%目标减负率的,通过农业税政策方式使农民达到目标减负水平。
4、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从事畜牧生产、渔业生产、林业生产等农业生产占有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对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由省级征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减征耕地占用税。
6、坚持可持续发展,恢复改善生态环境,对退耕还林、还草免征农业税。
讲解:上述三项政策规定明确,执行即可。
四、财产行为税政策
1、辽西北地区为发展农、林、牧、渔业,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种植、养殖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从2003年起5年内,辽西北地区实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形成的新城镇,仍视为农村区域,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城建税适用农村税率。
讲解: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明确,执行即可。
3、对辽西北五市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单位搬迁转让原房地产取得收入,授权辽西北五市地税局审核批准,报省地税局备案,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讲解:简化了审批程序。
五、减免税程序
如何落实好前面所讲的各项税收政策,有的不需要审批,有的要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才能完成。地税机关目前实行的是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垂直管理,税收征管业务是属地化管理,即无论企业隶属关系如何,规模大小,都由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减免税一般程序是:
1、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向市税务局报送企业申请和有关资料;
3、市税务局对企业申请、有关资料、基层局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企业申请、附报的的符合政策规定即对照适用的税收政策,向基层局下达减免税批复意见。
4、由基层主管局转复提出申请的企业。至此,办结减免税事宜。在现行地税管理体制下,减免税的审批权绝大部分在市级税务机关。
企业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批项目不同,材料内容有所不同)。
计委部分
按辽政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凡评上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扶持。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支持辽西北发展的意见,辽西北地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样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待遇。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1、被确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由政府挂牌,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和收费手册制度。
2、根据龙头企业的生产需要,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贷款,并合理的确定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可按省支持龙头企业政策申请贴息资金。
3、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收减免,最大限度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4、对以粮食为原料的精深加工型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其在农村直接收购粮食。
5、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培养、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规模较大。企业近3年产品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省级重点:辽中、南部地区10000万元以上;辽东5000万元以上;辽西3000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较好。近3年实现利税额200万元以上(省级重点:辽中、南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辽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辽西3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
3、带动能力较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品转化增值率高。带动农户800户以上(省级1000户以上),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关系。
4、产品竞争力较强。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由县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5、企业扩大规模的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
(三)操作程序
1、企业直接向所在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3、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最后,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